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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大名县律师网  作者:河北大名律师  时间:2015-04-02

读者李先生来函咨询:2010年年初,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从事操作工工作,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31 日。2014年我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被送到医院医治,并需要一段时间的调养,不能立即上班复工,医嘱要我回家休息两周,医院还为我开了假条。后来复查的时候,医院告知我医疗费需自费承担,因为在我生病时单位停交了我的社会保险金,停止支付治疗休息期间的工资,并且还打算开除我。另外,单位从未发放过防暑降温费、冬季采暖补贴费等。同时单位不仅日常加班不给加班费,而且法定节假日也从来没有拿到过相应的工资,更没有休过年休假。请问律师:上述问题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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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水律师事务所曹佳君律师解答:李先生来函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关于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享有哪些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您和单位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为此,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金,如果是来函所称单位没有给您缴纳劳动保险,您可以到所属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监察科反映此类问题,会依法得到解决的。关于单位停发劳动者病休期间的工资问题,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的合法收入是受法律保护的,据此您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病假工资,具体金额为不低于本人工资的80%。有关劳动保护问题,依据法律规定,防暑降温费和冬季采暖费是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的,您有权求情单位支付,但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凡工作超过八小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另外,法定节假日加班或者未休年休假的,劳动者可以主张支付三倍的工资和相应的经济补偿。

总之,李先生就病休期间的工资、劳动保护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待遇问题,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所属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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