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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 一司机被处终生禁驾

来源:大名县律师网  作者:河北大名律师  时间:2015-04-02

11月5日,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了4起2013年至2014年度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者处理结果。其中,3人被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人被处终生禁驾。

重拳

发生重大事故肇事者被处终生禁驾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4起重大交通事故肇事人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构成犯罪,法律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交警支队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和终生禁驾的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驾车逃逸现场,给案件侦破带来极大困难。”据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介绍,2013年10月19日18时许,达州市达川区大风乡于家坝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三名行人被撞倒,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另外两人受伤。因为驾驶人罗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肇事逃逸,二大队民警们通过大量查找目击证人、调查取证、调取监控等方式,历经45个小时的连续奋战,才将案件成功侦破,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其中,肇事者罗某造成的交通事故较为严重,且事故后逃逸,因此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终生禁驾)。

利害

公布肇事逃逸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据达州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肇事逃逸是交通事故中情节较为严重的一种。肇事者逃逸后,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给事故处理工作带来重重困难,还给社会增添了诸多不稳定因素。此次公布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者处罚结果就是要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尤其是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心存一逃了之的侥幸心理,要勇于承担责任。该负责人还表示,今后他们还将加大警力、物力、财力投入和事故侦破力度,确保发生一起,处罚一起,依法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交警部门提醒:请以上人员自本公告之日起,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申辩的在七日内,由本人向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需要听证的,依法提出;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听证的,七日内未提出申辩的,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部门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陈XX(男,持准驾车型“C1D”驾驶证)于2013年11月2日驾驶车牌号为粤SXXXXX小型轿车在大竹县杨家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达州市交通支队拟对陈中川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闻XX(男、持准驾车型“E”驾驶证)于2013年12月12日,驾驶川SXXXXX号重型货车,在达州市经开区木瓜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市交通支队拟对闻小平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罗X(男,持准驾车型“D”驾驶证)于2013年10月19日,驾驶车牌号为川SXXXXX号正三轮摩托车,在达川区大风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市交通支队拟对罗辉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邹XX(男、持准驾车型“B2”驾驶证)于2014年4月23日,驾驶渝BXXXXX号中型货车,在省道201线194公里+ 750米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市交通支队拟对邹伟德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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