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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消协成功调解一起报警服务合同纠纷

来源:大名县律师网  作者:河北大名律师  时间:2015-04-02

消费者余先生,经营万年县捷安特自行车专卖店,2013年8月2日与万年县某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店面报警服务合同,并安装了相关的防盗系统,每年向该公司交纳2400元的相关费用。

2014年3月20日凌晨2时09分,消费者余先生店失窃一辆价值11040元(进价)的捷安特品牌自行车,第二天上午,报110现场侦察备案,同时报该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相关人员也到店查看。事后,消费者余先生多次找到该公司要求按规定理赔,可该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理由是:因为消费者余先生的手机当日晚上停机而无法与报警设备联通,因此不予赔偿失窃财物损失。消费者余先生感觉无助,于是,他于2014年5月4日,投诉到万年县消费者协会要求解决。

万年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投诉后,非常重视,立即展开了调查核实,并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做了详细了解,消费者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第七项第5条即责任界定是这么写的: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之列,即若甲方(消费者)供电系统、电话线路发生故障或欠费停供,在接到威远公司通知后未及时找相关部门维修或交费,导致信息不能及时传递,盗贼在此期间入侵而遭受的损失。从该款条不难看出,当甲方(消费者)通讯系统出现故障或停机时,该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检修通讯故障或立即交纳话费。而该公司恰恰没有履行义务即:没有及时通知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万年消协于2014年6月19日,约定投诉方和被诉方到万年消协调解室依法进行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协议:由该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给消费者余先生人民币7300元。消费者余先生表示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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