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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管未签合同可不支持双倍工资

来源:大名县律师网  作者:河北大名律师  时间:2015-04-02

作为公司负责人事管理的职工,负有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在公司已明确发出为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要求后,其不与自己签订,事后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来主张双倍工资,是不会获得支持的。

【案例】

2014年3月1日,沈某到A公司应聘成功,在签署A公司《员工登记表》后于3月2日起开始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劳资人事管理工作。3月1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将劳动合同文本在QQ上传给沈某,让其办理新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等事项。2014年9月2日,劳动监察机构来公司核查用工资料,公司让沈某整理相关资料用于检查,发现资料中没有沈某自己的劳动合同。公司让沈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沈某拒签。公司表示如果沈某不肯签,将无法继续与其维持用工关系。次日,因沈某有更好的工作去处,于是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辞职并离职。后因双方协商无果,沈某诉至劳动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经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劳动合同文本在QQ上传送给沈某,让其为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该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明确,而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沈某的工作职责之一,其不为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归责于公司,故劳动仲裁委未支持沈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的主张。

【评析】

作为公司负责人事管理的职工,负有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在公司已明确发出为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要求后,其不与自己签订,事后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来主张双倍工资,是不会获得支持的。因为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须用人单位在主观上有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故意。并且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将其辞退。故当地劳动仲裁委对沈某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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